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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密机械清洁装置项目技术规格书技术要求
1、 设备名称
精密机械清洁装置
2、 设备数量
1套
3、 主要组成、功能描述及技术指标
3.1 主要功能与组成描述
精密机械清洁装置主要用于中型结构件的清洗洁净,实现对精密光机内外表面及狭小空间盲孔等的清洁处理,提高清洗效果和清洗效率,为光机系统洁净装调提供有效保障。装调实验室需对光学件、结构件的清洁度提供保障。
精密机械清洁装置由复频超声波清洗机、下料工装、高压水气清洁设备组成,复频超声波清洗机可对结构件进行清洗,下料工装作为向清洗机里放置结构件的设备工装,高压水气清洁设备适合对结构件的缝隙、粗糙表面清洁。
3.2 主要技术指标
1)复频超声波清洗机技术要求:
a) *超声频率:28/40/80/120Hz四频(可切换);
b) 槽体数量:1个;
c) *内槽尺寸:长×宽×高不小于1.2mÍ0.8mÍ1m;
d) 外形尺寸(不含发生器):长×宽×高不大于1.8mÍ1.4mÍ1.7m;
e) 发生器总尺寸:长×宽×高不大于1.55mÍ0.55mÍ1.2m;
f) *超声波功率(单频):不小于21kW,可调;
g) 加热时间:不大于3h(从20℃加热至60℃);
h) *温度范围:20℃~60℃,可调;
i) 超声时间:0~30min,可调;
j) *最大清洗工件重量:不小于0.8t;
k) 用水:市水/纯化水/清洗剂;
l) *槽体内壁材质:304/316不锈钢;
m) 开启满功率2米内噪音:不大于80db。
2)下料工装要求:
a) *运动要求:可推动直线行驶,并能锁紧固定;
b) *起吊高度:不小于3.5m;
c) 下料工装横跨长度:不小于3.5m;
d) *吊钩数量:不小于2;
e) *最大承载重量:不小于2t(单个吊钩);
f) 吊装速度:0.8 m/min ~8m/min,可调;
g) 吊装方式:电动。
3)高压水气清洁设备功能要求:
a) *清洁方式:水、气两用;
b) 工作气压:0.28 Mpa ~0.5Mpa;
c) 管长:不小于8m;
d) *尺寸:长×宽×高不大于500mmÍ400mmÍ400mm。
4、 提供的资料及介质
4.1 设备清单
设备清单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配置清单 |
1 |
复频超声波清洗机 |
套 |
1 |
清洗槽体、发生器、清洗机箱体、适配电源 |
2 |
下料工装 |
套 |
1 |
吊钩、起吊设备、龙门架(带滑轮) |
3 |
高压水气清洁设备 |
套 |
1 |
喷枪、高压转接阀、气体/液体压缩装置、适配电源 |
4.2 提供的资料及介质
提供的资料及介质
序号 |
资料及介质名称 |
类别 |
数量 |
1 |
复频超声波清洗机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
纸质文件 |
1份 |
2 |
下料工装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
纸质文件 |
1份 |
3 |
高压水气清洁设备使用(和维护)说明书 |
纸质文件 |
1份 |
4 |
复频超声波清洗机合格证 |
纸质文件 |
1份 |
5 |
下料工装合格证 |
纸质文件 |
1份 |
6 |
高压水气清洁设备合格证 |
纸质文件 |
1份 |
7 |
装箱清单 |
纸质文件 |
1份 |
5、 安装调试
5.1 设备需要需方提供被测产品完成相关研制及测试的,供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5.2 在需方现场的设备安装、调试由供方负责,供方负责将设备安全运输并安放至需方指定现场,如有设备基础需求、安装调试环境需求等,供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并给出安装调试方案。
5.3 需方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提供水电气、网络、运行环境要求等。
5.4 当需方硬件环境调整、软件升级或系统恢复时,供方应免费提供至少一次软件的免费安装、硬件设备的调试服务。
6、 入所验收
6.1 供方提供装箱清单,在需方现场,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后,入所验收包括下列项目:
6.1.1 系统成套性核查:根据系统配置清单核查系统硬件、系统软件、附件及文件资料的配置和齐套性,应符合技术协议和合同要求。
6.1.2 系统外观检查:组成系统的各物理单元均应外观整齐,无变形、磕碰、擦划痕迹、破损及漆皮脱落。
6.1.3 系统指标测试:根据验收细则(或出厂测试大纲),由供方指导在需方现场进行全系统功能检查,对关键指标要进行复测,期间要做好一切测试记录,形成入所测试报告(如有需要可请供方会签)。
6.1.4 设备中需要计量的部组件或成套设备需由中国国家二级(含二级)以上检定资格单位对设备进行检定,测试有关技术指标和功能,供方提供相关计量检定证书(检定所发生费用供方负责)。
6.1.5 以上各项要求供需双方无异议,并待设备安装调试、技术指标检测、检定、培训、试运行,在后续不低于30个工作日工作无故障后,需方出具设备入所验收报告。
6.2 验收涉及到需要需方提供被测产品的,以后续技术协议明确的验收程序为主。
7、 质量保证
7.1 供方保证提供的设备是新的,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应真实、有效,能指导设备的维修及操作。
7.2 供方提供的设备应满足中国的产品质量法,并向需方承诺以下质量保证:
(1)从出具设备最终验收合格报告之日起,设备的保修期为不少于12个月,终身维修。
(2)对设备所带的软件,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的升级服务。软件升级后,应能保证现有版本数据平滑过渡到新版软件系统中,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完整性、可用性。如果出现问题,供方应免费更换软件版本并提供免费的现场升级及服务,直至问题解决。
(3)软件无安装次数限制,不需要需方在每次安装前后与供方联系。
(4)保修期内,因设备故障造成停机累计达45天,需方保留向供方要求退货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
(5)需方使用的任何时间内发生设备存在潜在的设计、制造缺陷时,供方均需及时免费予以消除,该缺陷对需方造成的损失,需方保留向供方追偿的权利。
(6)若需方发现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向供方索取免费的技术资料。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的一周内,免费为需方提供所需要的资料。
(7)在保修期内设备出现重复故障后,需方有权在交付后的任何时间内对供方提出更换要求。
(8)供方提供的整套图册、技术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与资料必须是中文。
7.3 设备的设计、制造应具有机械结构的先进性、控制系统的先进性、使用的安全性、设备的宜人化设计。
7.4 供方应提供产品原产地及出厂日期的证明文件或报关单。(进口仪器设备类适用此条款)
7.5 供方应保证仪器及附件是以完善的工艺和合格的器件及材料制造的,对仪器的主要部件供方应提供其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生产厂家质量认证资质复印件。除此规定外,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ISO认证标准。(进口仪器设备类适用此条款)
7.6 设备产品属于计量器具、设备的,供方需提供符合国家二级以上计量单位的检测报告或校准证书。
8、 售后服务保证
鉴于设备的技术复杂性,及需方对其作为生产资源的期望,需方关注该设备在质保期外寿命周期内供方所能提供的服务,为此,供方应对以下服务要求作出承诺:
8.1 供方在国内具有可靠的、长期的、稳定的技术培训和应用支持能力,可随时接受用户的软件操作、设备维护等方面的培训要求;供方需提供设备正常使用及日常维护的知识、相关要求。
8.2 在设备寿命周期内,设备发生故障时,供方需提供维修服务,该服务应能达到以下质量要求:
8.2.1 及时性
供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需方报告的故障做出有效的响应,该响应包括指导需方做出进一步的检查以及补充故障细节,或决定派出维修人员;同时,供方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排除故障、恢复设备功能。当故障复杂、难以当场消除时,供方需制定维修计划、并经需方确认。单次故障维修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8.2.2 公正性
供方维修时,负有向需方告知的义务,内容包括:故障分析及定位、对故障原因的合理解释、更换零部组件的必要性等。
8.2.3 有效性
供方应保证维修的有效性及效率,保证一次将故障排除,并对每次维修承担质量保证,保证同样的故障不得在半年内重复发生。
8.2.4 收费合理
供方应根据故障情况按维修质量效果收费,该费用不应包括因故障判断不准而造成的多次重复性维修、不必要的零部组件更换、因维修不当引起的其它维修等费用,维修费应在维修完成并验证后由需方支付。维修后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系统修复之日起12个月。
8.2.5 供方需说明可提供的标准服务内容或选项。
8.2.6 需方可以参加供方每年举办的技术交流会议和收到供方汇编的用户通讯杂志资料。
9、 技术培训
供方应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及服务:
(1)免费提供对需方的使用人员(2~3人)在入所验收时进行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为不少于5个工作日,供需双方人员做好培训记录;培训的效果:必须保证需方的设备使用人员熟练掌握设备的操作和必要的维修、维护知识。
(2)供方对培训的效果和质量负责,供方应委派经验丰富、合格的技术人员对需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如果供方委派的技术人员不符合本条规定,或者玩忽职守,或者违反国家法律,需方有权要求供方自费撤换该技术人员,并委派合格的技术人员接替其工作,供方应在收到需方书面通知后十天内完成上述撤换工作。
10、 信息安全及保密要求
10.1 供方保证本项目所含软件无恶意代码、后门程序和漏洞,不会导致需方系统崩溃、毁坏。
10.2 供方在进行系统实施和维护时原则上应在需方办公场所内,且实施人员应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且须按需方要求单独签订保密承诺书或保密协议。由供方引发的所有泄密责任由供方承担。
10.3 供方提供的软件需通过需方漏洞扫描系统的检测。
10.4 供方提供的硬件、软件驱动或许可,需支持离线升级,若必须在线升级的,需在提供给需方之前完成,并保证设备正式提供给需方后,不再需要在线升级。
10.5 质量保证期内设备磁盘、主板等含有存储介质、存储器件及芯片的设备配件损坏,供方应在确认故障后提供新配件,并将故障配件交由需方保存或销毁。
10.6 当硬件设备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供方应再次确认需要维修的设备是否包含存储介质、存储器件或芯片,并将可拆卸的存储介质、存储器件交由需方保存。若发现确有存储介质或存储器件不能拆除,供方应为需方更换新设备,并将故障设备交由需方保存或销毁。
10.7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内没有可刻录光驱、无线上网卡、SD卡端口、ESATA卡端口等各类智能存储卡端口及其他红外、蓝牙、WiFi等无线模块及定位设备。
10.8 供方提供的工程师及整个实施过程应遵守需方保密及信息安全相关要求。
11、 其它
11.1 供方在接到需方标书后所提供的设计方案、指标论述要详细;所配仪器、设备生产厂家、指标要明确。
11.2 标书中未涉及到的保证设备正常使用所必需的标准配置必须在投标文件中齐套、匹配。
11.3 中标单位在产品研制期间须提供与本技术规格书指标相近产品,供招标方试用。
11.4 其它未尽事宜,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