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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嘉鱼县普通公路第二批“建养一体化”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JYZX-201909JT-014001001
1.招标条件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综合交通公路水运部分四个三年攻坚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8〕20号)的要求,咸宁市人民政府2018年第7次常务会议决定采用“建养一体化”方式对咸宁市“十三五”期部分普通公路项目进行建设,本次招标所含项目已由咸宁市公路管理局以《关于嘉鱼县G351台小线K1044+746-K1063+574段、S102武嘉线K48+900-K55+900段路面大修施工图设计方案的批复》(咸路养(2019)46号)批复了施工图设计。建设资金来自部省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本项目的招标人为嘉鱼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本次招标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嘉鱼县普通公路第二批“建养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招标范围与建设模式
2.1项目概况
嘉鱼县G351台小线、S102武嘉线(原武赤线)路面大修工程,全长25.828公里。其中G351台小线(原武赤线)起于嘉鱼县潘湾路口(K1044+746),止于花园海桥(K1063+574),道路全长18.828Km;S102武嘉线起于四邑法泗路口(K48+900),止点位于潘湾路口(K55+900),道路全长7Km。路基宽度:21.5m;行车道宽度:15m;路面结构:沥青砼路面。
2.2 招标范围
本项目划为1个标段,JYJY-1标段合同期:包括建设期和养护期,其中建设期为12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指令为准;养护期为5年,自每个项目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3 建设模式
招标人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咸宁市嘉鱼县普通公路第二批“建养一体化”项目的总体实施单位,由总体实施单位承担项目的实施建设(含资金筹集、总承包施工)及交工验收后5年的养护工作,招标人依据项目建设及养护的绩效评估情况,向总体实施单位支付费用。合同规定的养护期满后,项目的养护工作交由地方政府承担。
3.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的同一标段进行投标。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4 投标人只能对1个标段进行投标。
4.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见招标公告附件2。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若为联合体投标,指联合体所有成员),应当在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下同)(网址:http://xnztb.xianning.gov.cn/xnweb/)进行注册登记,并办理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交易主体注册登记指南)。
5.2 完成注册登记后,请于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8日24: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所投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下载招标文件(具体操作参见“电子交易平台”—办事指南—招标(资审)文件下载指南)。未按规定从“电子交易平台”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拒收其投标文件。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考察,不召开标前会议。
6.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 年10月 9 日 9 时30 分(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人应于当日 9 时 00 分至 9 时 30 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嘉鱼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嘉鱼大道1号3楼301室)。
6.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嘉鱼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http://xnztb.xianning.gov.cn:9002/jyweb/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嘉鱼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发展大道124号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715-6355099
招标代理: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号
联系人:肖敏 卢庆伟、刘迎松、杨吉红
联系电话:13163341158 15827100292
2019年9月10日
附件1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资质等级要求 |
投标人需同时满足: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合法存续,且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和公路养护施工从业资质二类甲级资质; 3.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根据《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第十七条,除由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和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二类甲级证书以外,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向湖北省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备案后方可投标。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投标人需同时满足: 1. 最近连续三年(2016年~2018年)均为盈利; 2. 最近连续三年(2016年~2018年)年平均营业收入不小于5亿元; 3. 2018年度资产负债率小于80%; 4. 2018年末净资产2亿元以上(或等值货币)。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
投标人需同时满足: 1、近5年内(指2014年1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止)至少独立完成过1个单项合同里程不小于10公里的一级及以上新建或改扩建公路路面工程施工业绩。 |
注:1. “完成过”是指项目已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及以上。
2. 投标人应出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且内容应一致统一,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3. 一个合同中包含多项业绩内容可分别计算,但母子公司的施工业绩不能相互使用。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7、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黑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
注:1、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落实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鄂交建[2018]416号)文件的规定,参与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须提供《信用承诺书》(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并如实报告企业信用状况(格式见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信用承诺书》、《企业信用状况》。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中级职称,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
项目总工 |
1
|
工程师,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证书。 |
安全负责人 |
1 |
工程师,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考核合格证书。 |
注:1.须提供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中的缴费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
2.须提供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应附正、反面)、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全本的复印件。
附件2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
2 |
审查因素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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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资格评审标准 |
(1)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 (2)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3) 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4) 投标人的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5) 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6) 投标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7) 投标人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8) 投标人未存在招标公告第3.2、3.3项规定的情形; (9)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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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账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3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一份文件应只提交一个投标报价,且报价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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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5分; 类似施工业绩:15分; 财务能力:5分; 项目实施初步方案:35分 投标报价: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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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1) 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人投标函中填报的文字报价。 (2)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除按投标人须知第5.2.3项规定开标现场不计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其余所有通过资格评审及形式性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如果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含5家)时,则计算投标报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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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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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编 列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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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 |
5分 |
基本分 |
5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得5分。 |
2.2.4(2) |
类似施工业绩 |
15分 |
基本分 |
9 |
满足资格审查最低条件得9分。 |
业绩 |
6 |
1、在满足资格条件下,增加1项满足业绩最低要求的路面工程施工业绩加1.5分,最多加1.5分。 2、承担过(含在建)类似建养一体化项目的,每有1个业绩的加1.5分,最多加4.5分。(建养一体化业绩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 |
|||
2.2.4(3) |
财务能力 |
5分 |
基本分 |
3 |
满足财务资格审查最低条件的得3分。 |
财务能力 |
2 |
与财务资格审查最低条件相比,近三年年平均营业收入,每增加1亿(不足1亿部分不加分)加1分,最多加2分。 |
|||
2.2.4(4) |
项目实施初步方案 |
35分 |
筹资方案 |
8 |
根据投标人筹资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其保障措施的优劣评分,得4.8~8分。 |
建设方案 |
20 |
根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目标及其保证措施的合理性、保障性、有效性评分,得12~20分。 |
|||
养护方案 |
7 |
根据养护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保障性、有效性评分,得4.2~7分。 |
|||
2.2.4(5) |
评标价 |
40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4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4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5;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3。 报价得分≥0分。 |
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资质、业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其他原因未通过评审的,则应视为参与了有效竞争,不应理解为明显缺乏竞争性。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可在评标报告中推荐相应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费率)低的优先;投标报价(费率)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类似施工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财务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项目实施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类似施工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财务能力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项目实施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打分的算术平均值确定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类似施工业绩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财务能力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D。
(5)按本章第2.2.4(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E。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E。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4.4对于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3.5 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后,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