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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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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普通公路“建养一体化”(第一批)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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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条件
  随县人民政府决定采用“建养一体化”方式对随县部分普通公路项目进行建设,其中《随县普通公路“建养一体化”实施方案》已经随县人民政府以随县政办函[2018]19号批复。建设资金来自部省补助资金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招标人为随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招标人”),招标代理为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随县普通公路“建养一体化”(第一批)(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招标范围与建设模式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由G240随县柳林至周家湾段改建工程、随县淮河至随阳店公路工程、随县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组成,总投资约12.1579亿元。本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分别为:
  SXJY-1标段:G240随县柳林至周家湾段改建工程:路线全长29.517公里,全线按二级公路标准进行改建,本标段总投资约为2.7674亿元。
  SXJY-2标段:随县淮河至随阳店公路工程:建设里程约80.782公里,全线按二级公路标准建设,项目总投资约为7.5905亿元;随县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里程1450公里,工程建设总投资约1.8亿元。本标段总投资约9.3905亿元。
  本项目“建养一体化”合同期:包括建设期和养护期,其中建设期为SXJY-1标段24个月、SXJY-2标段36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实施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自建养一体化总体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养护期为5年,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2招标范围
  本项目划为2个标段,招标范围为选择“建养一体化”实施单位。
  2.3建设模式招标人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承担项目的实施建设(含资金筹集、总承包施工)及交工验收后5年的养护工作,招标人依据项目建设及养护的绩效评估情况,向社会资本支付费用。合同期满后,项目的养护工作交由政府承担。
  3.资格要求
  3.1本次资格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格条件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1个标段投标,只允许中1个标。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投标均被否决。
  4.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见招标公告附件2评标办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应当在《随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zgsuixian.gov.cn/)“政务公开”的《随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入口》凭单位CA数字证书登陆随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CA数字证书。具体操作参见《关于办理CA和CA延期续费的通知》。
  5.2完成网员注册后,请于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2日23时59分59秒止(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随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zgsuixian.gov.cn/)“政务公开”的《随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入口》随县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标段,免费下载招标文件。未按规定下载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且不统一组织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以自行进行考察,招标人将予以配合,考察费用自理。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务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6.2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2019年2月22日10时00分,地点为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开标二厅(202室)(随县人民政府东侧)。
  6.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4投标人代表在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出示授权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并递交法人授权委托书(若为法定代表人需出示二代身份证并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以供招标人查验。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随县政府网站(http://www.zgsuixian.gov.cn/)“政务公开”的“随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入口”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随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联系人:周桥
  电话:0722-3339296
  招标代理: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号
  联系人:肖先生、卢女士
  电话:13163341158、15827100292
  传真:027-83466556
  电子邮件:508507847@qq.com
  开户行:建行武汉市郭茨口支行(856706)
  账号:42001218036053001260
 
2019年1月28日
 
附件1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号 资质等级要求
SXJY-1 同时满足: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元及以上;合法存续,且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SXJY-2 同时满足:
1.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注册资金15000万元及以上;合法存续,且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2.同时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标段号 财务要求
SXJY-1 2015年、2016年、2017年均为盈利;
SXJY-2 2015年、2016年、2017年均为盈利;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号 业绩要求
SXJY-1 投标人需同时满足:
近5年内(指2013年12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止)至少独立完成过:
(1)1个单项合同里程不小于5公里的二级或以上等级新建或改扩建公路路基工程施工业绩;
(2)1个单项合同里程不小于5公里的二级或以上等级新建或改扩建公路路面工程施工业绩。
SXJY-2 投标人需同时满足:
近5年内(指2013年12月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止)至少独立完成过:
(1)1个单项合同里程不小于5公里的二级或以上等级新建或改扩建公路路基工程施工业绩;
(2)1个单项合同里程不小于5公里的二级或以上等级新建或改扩建公路路面工程施工业绩;
(3)1个单项合同里程不少于5公里的波形钢护栏施工业绩(新建或养护)。
  注:1.“完成过”是指项目已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及以上。
  2.投标人应出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由发包人出具的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业主证明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的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且内容应一致统一,否则,业绩不予认定。
  3.一个合同中包含多项业绩内容可分别计算,但母子公司的施工业绩不能相互使用。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号 信誉要求
SXJY-1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状态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投标人没有处于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省公路建设市场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3、依法禁止下列企业参与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活动:
(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黑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SXJY-2
  注:1、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落实失信联合惩戒的通知》(鄂交建[2018]416号)文件的规定,参与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须提供《信用承诺书》(格式见附件1),并如实报告企业信用状况(格式见附件2)。
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SXJY-1、SXJY-2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 1 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具有10年公路工程施工、管理经验,至少担任过1条二级或以上等级新建或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持有公路专业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B类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总工 1 高级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具有10年公路工程施工经验,至少担任过1条二级或以上等级新建或改扩建公路工程施工的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1 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5年公路工程施工经验,负责过类似工程的施工安全工作3年,并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考核合格证书。
  注:1.须提供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最近半年(自2018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中的缴费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若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为已退休的返聘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证明文件。
  2.须提供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的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全本的复印件,并应提供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业主证明或有当事人亲笔签名的交(竣)工验收报告证明等)复印件。
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管理机构)最低要求)
标段:SXJY-1、SXJY-2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试验检测工程师 1 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具有5年类似工程经验。
路基工程师 1 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具有5年类似工程并具有相同施工经验。
路面工程师 1 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具有5年类似工程并具有相同施工经验。
桥梁工程师 1 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具有5年类似工程并具有相同施工经验。
专职安全员 5 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C类证书,具有3年类似工程经验。
  注:1、投标人必须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承诺函的格式对附件6中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试验检测工程师等人员的进行承诺,但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资料。投标人一旦中标,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将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以上相关人员资料报招标人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通过的项目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签订在合同协议书中,作为合同履约依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
  2、每个管理机构中专职安全员的数量应满足《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有关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设置的要求。
附件2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2.1.1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等;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4)投标人的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6)投标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7)投标人未存在招标公告第3.4、3.5、3.6项规定的情形;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1.2、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项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和账户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投标人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3项的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清晰可辩,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5)一份文件应只提交一个投标报价,且报价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10分;
类似施工业绩:15分;
项目实施初步方案:35分;
投标报价:4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人投标函中填报的费率f%。
(2)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除按投标人须知第5.2.3项规定开标现场不计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其余所有通过资格评审及形式性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如果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含5家)时,则计算投标报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评分标准
评分因素 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分值
2.2.4(1) 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 10分 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 10分 <>满足资格审查最低条件得6分。
①项目经理与资格审查最低条件相比,每增加一个公路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业绩加1分,最多加2分;
②项目总工与资格审查最低条件相比,每增加一个公路工程施工项目总工或技术负责人业绩加1分,最多加2分。
2.2.4(2) 类似施工业绩 15分 类似施工业绩 15分 <>满足资格审查最低条件得15分。
2.2.4(3) 项目实施初步方案 35分 融资方案 20分 <>根据针对本项目的融资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其保障措施的优劣评分,得12~20分。
施工总承包初步方案 10分 <>根据施工总承包初步方案的可行性,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目标及其保证措施的合理性、保障性、有效性评分,得6~10分。
养护方案 5分 <>根据养护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保障性、有效性评分,得3~5分。
2.2.4(4) 评标价 40分 评标价 4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40-偏差率×100×1.0;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40+偏差率×100×0.5。
评标价得分最低为0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费率)低的优先;投标报价(费率)也相等的,以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类似施工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实施初步方案: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类似施工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实施初步方案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算术平均值确定。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类似施工业绩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实施初步方案计算出得分C。
  (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D。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F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4.3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4.4对于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如实记录。
  3.5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报请行政监督部门后,召集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