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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 “四好农村路”路面改造工程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红安县 “四好农村路”路面改造工程设计(以下简称“本项目”)黄冈市交通运输局以黄交发[2018] 15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红安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部,建设资金来自部省补助及地方政府自筹,招标人为红安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部。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设计进行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表1-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 |
建设地点 |
红安县 |
建设规模 |
约95公里 |
|
技术标准 |
达到《红安县“四好农村路”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
|
招标范围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包含路面、安全设施等)。 |
标段划分 |
本次招标划分为 1 个合同段 |
|
设计周期 |
30日历天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资格最低条件见本招标公告附件1附录。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招标项目为一个标段。
3.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4.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见招标公告附件2评标办法。
5. 招标文件的获取
有意向的供应商可携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于2019年 3月 7日至 3月13 日9:00~12:00、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到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号12楼1203室)登记购买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
6.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本项目不集中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考察。
6.2、投标文件应在2019年 3 月 27 日9:30之前递交至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号 12楼会议室)。开标会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核验到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身份。
6.3、本项目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资质竞标的,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6.4、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予签收。
6.5、投标截止时间前1小时开始接收文件。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www.cebpubservice.com)。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红安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四好农村路建设项目部
地 址:红安县邮政大楼11楼
联 系 人:吴先生
电 话:0713-5202678
招标代理: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号
联 系 人:王女士
电 话:13163248527
传 真:027-83466556
2019年 3月 7 日
附件1:附 录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设计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行业设计丙级资质或公路专业(公路)丙级资质。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
近五年内至少完成1项四级及以上的公路设计工作。 |
附录3 A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 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 |
工程师,具有10年以上(含10年)公路工程设计工作经验,近5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条以上四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设计工作。 |
附录3 B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
数 量 |
资格要求 |
路线分项负责人 |
1 |
工程师,近5年内负责过1条以上四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路线设计工作 |
路面分项负责人 |
1 |
工程师,近5年内负责过1条以上四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路面设计工作 |
桥涵分项负责人 |
1 |
工程师,近5年内负责过1条以上四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桥涵设计工作 |
概预算分项负责人 |
1 |
工程师,近5年内负责过1条以上四级及以上公路工程的概预算工作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序号 |
信誉要求 |
1 |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状态; |
2 |
投标人没有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3 |
投标人没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作出处罚的部门作出取消在湖北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湖北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的处罚且处于有效期内; |
4 |
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招标文件发售日起前3年内应无行贿犯罪记录。(提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查询界面截图》,如有行贿犯罪记录,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
5 |
一、按照《省信用办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鄂信用办[2018]34号)文件的规定,参与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须提供《信用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并如实报告企业信用状况(见投标文件格式)。
二、依法禁止下列企业参与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活动: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四)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黑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
附件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综合评估法I)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 |
第一信封资格评审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
其他人员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
||||
关联单位投标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4款的要求 |
||||
2.3 |
第一信封初步审查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符合招标公告第5款规定 |
||
参加开标会 |
符合招标公告第6.4款规定 |
||||
多标段投标(如有) |
符合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款规定 |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4)目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规定、实质性内容齐全,关键字迹清晰可辨 |
||||
投标报价 |
投标文件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项目完成期限 |
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不得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
||||
其他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 |
||||
2.11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2.5 |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
评审因素 |
评分值 |
||
(1)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文件): |
|||||
a. 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 |
20 分 |
||||
b.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 |
18 分 |
||||
c. 投标人的信誉 |
7 分 |
||||
(2)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技术文件): |
|||||
d.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
15 分 |
||||
e. 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15 分 |
||||
f.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5 分 |
||||
g.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
5 分 |
||||
i.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5 分 |
||||
2.7 |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4)目规定 |
||||
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内容规定,字迹清晰可辨 |
||||
投标报价 |
(1) 在报价函上填写了投标总价,投标总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且报价唯一;
(2) 不得修改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如有) |
||||
2.9 |
第二信封澄清 |
第二信封澄清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 投标人拒绝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
(2)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
|||
2.10 |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
评审因素 |
评分值 |
||
(3)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
10 分 |
||||
j. 投标价(__分) |
10 分 |
||||
2.11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2.12 |
评标排序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如最终得分相同时,则取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得分较高的优先;第一信封得分也相同的以第二信封投标价得分高的优先;投标价得分也相同的,以递交投标文件顺序在先的优先。 |
|||
2.13 |
评标结果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3 名(若不足三名,则选取相应数量) |
|||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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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评分值 |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a. |
投标人与本项目相关的具体业绩 |
20分 |
类似项目业绩 |
12分 |
1.满足强制性资格审查条件,得12分 |
8分 |
2. 近5年每增加一项四级及以上的公路设计工作业绩加3分,最多加8分。 |
||||
b. |
拟投入本项目的人员资格和能力 |
18分 |
负责人、分项负责人任职资格和业绩 |
11分 |
1.满足强制性资格审查条件,得11分;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5分 |
2.项目负责人业绩与资格审查条件标准相比,每增加1个,加1分,本项最多加3分。
3.项目负责人为高级工程师,加2分; |
|||
各分项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2分 |
4.满足强制性资格审查条件,得2分; |
|||
c. |
投标人的信誉 |
7分 |
投标人信誉 |
7分 |
满足强制性资格审查条件,得7分 |
d.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
15分 |
对项目的理解、总体设计思路 |
15分 |
1. 对项目的理解、总体设计思路一般,得9分; |
2. 对项目的理解、总体设计思路较好,得10-12分; |
|||||
3. 对项目的理解、总体设计思路非常好,得13-15分 |
|||||
e. |
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15分 |
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15分 |
1. 对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基本准确、可行,得9分; |
2. 对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较准确、可行,得10-12分; |
|||||
3. 对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准确、可行,得13-15分 |
|||||
f. |
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5分 |
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5分 |
1.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基本合理,得3分; |
2.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比较合理,得4分; |
|||||
3.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合理可行,得5分 |
|||||
g . |
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
5分 |
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
5分 |
1.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可行;得3分; |
2.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比较合理可行,得4分; |
|||||
3.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合理可行,得5分 |
|||||
h.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5分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5分 |
1.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可行,得3分; |
2.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比较合理可行,得4分; |
|||||
3.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合理可行,得5分 |
|||||
j. |
投标价得分 |
10分 |
投标价的确定:投标价=报价函文字报价 |
||
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按第一信封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投标人的第二信封通过初步评审及算术性修正后的前三名(若不足三名,则选取相应数量)投标人投标价作算术平均,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
|||||
投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 +偏差率×100×E2。
其中:F=10;E1= 0.5;E2= 0.3; |
评标办法正文
1.总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I。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评标程序和评审标准
2.1 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2.1.1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第一信封澄清(如果需要);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2.1.2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第二信封算术性修正;
第二信封澄清(如果需要)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2.1.3 综合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人
2.1.4 编写评标报告。
2.2 第一信封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表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通过资格审查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2.3 第一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4 第一信封澄清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2.5 第一信封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分值进行评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2.6 第二信封开标
第一信封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开标。
若该标段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2.7 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通过初步评审的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8 第二信封算术性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二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其中的算术性错误予以修正。修正的原则如下: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单价金额与数量相乘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如果单价金额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同时对单价金额予以修正;
(3) 合价金额累计与总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金额。
2.9 第二信封澄清
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果与投标人原报价不同,评标时将书面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投标人应确认算术性修正后的报价;如投标人拒绝确认,则其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其投标将被否决,同时没收其投标担保。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投标价得分的计算。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其投标将被否决。
2.10 第二信封详细评审
计算所有通过第二信封初步评审以及算术性修正后的投标人的投标价得分。投标价得分的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若该标段通过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在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且评标委员会在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时未否决全部投标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仍有权在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
2.11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①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④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合理说明或者不能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2.12 评标排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独立评分并署名。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为商务和技术得分与报价得分之和。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评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评标排序的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
2.13 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有权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请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