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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大别山抗日军政学校及刘邓大军挺进大别山指挥部旧址红色旅游公路改建工程一期路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中心备案编号:HAJ2019036
1.招标条件
红安县大别山抗日军政学校及刘邓大军挺进大别山指挥部旧址红色旅游公路改建工程已由红安县发展和改革局以红发改审批服务【2019】13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红安县交通运输局,建设资金来自部省补助及地方政府自筹,招标人为红安县交通运输局。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一期路基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公开招标,诚邀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
2.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表1-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 |
建设地点 |
红安县 |
|
建设规模 |
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时速40千米,路基宽度8.5米,其他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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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范围 |
招标范围 |
标段范围内路基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交(竣)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施工监理。 |
|
标段划分 |
本工程分为1个监理合同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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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号 |
标段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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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1 |
AK0+000-AK18+653 BK0+000-BK6+100 CK0+000-CK0+416.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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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监理与相关服务期 |
计划开始;2019年7月(根据业主项目实施要实施)。 标段JL-1:监理服务期 36 个月(其中缺陷责任期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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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机构 |
本工程设置一级监理机构。 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简称总监办)1个。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见附件1附录,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将被否决。
3.4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 1 个标段投标,最多中 1 个标。
4.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详见招标公告附件2评标办法。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本项目采用网上报名,招标人不提供其他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投标人在投标前须在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企业信息库进行网员注册,具体操作参见《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征集注册招投标企业会员的公告》(网址:http://www.haggzyjy.com/)。网上注册成功的企业需持诚信承诺书、会员申请表、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原件),资质证书(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总监理工程师相关证书(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http://www.hbcxpt.cn/crsList.shtml?refresh=1)完成招标投标事前信用承诺的网页截图(以上所有原件加复印件一套加盖公章)到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网员手续。
5.2投标人完成网员注册审核通过后登陆红安县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报名,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19年 6月10日至2019年6月14 日下午16: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报名成功后,按要求从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及图纸等相关资料。
5.3投标保证金须在2019年7月 2 日16:00前交纳至指定账户,保证金金额:¥5000元,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单位公司基本帐户汇至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银自动生成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咨询电话:0713-5180995。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本项目不集中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考察。
6.2 投标文件为纸质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9年 7月 3 日9 时00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以下列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现场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纸质投标文件密封后,递交至红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红安县上店春晓红安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三楼)三 号开标室。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6.3根据红安县人民政府文件红政发[2013]8号文件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凡参与红安县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的企业,在工程招投标的报名和开标过程中,必须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本人持身份证原件、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参与,否则视同放弃参与投标权利,开标会由招标机构主持,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核验到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宣布有效投标文件,公布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6.4 本项目严禁借用资质,发现借用资质投标的,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为此,中标人施工进场后,招标人将邀请招标监管部门到中标人单位进行回访。回访投标人提供的人员、账户等相关资料及施工的机械,是否与投标文件相符,查看所有投标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关系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如有弄虚作假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上报招标投标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网上公示。
各投标人应仔细阅读:中共黄冈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意见》(黄办文【2018】52号)和黄冈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治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黄交发【2019】8号),并认真贯彻落实。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http://www.haggzyjy.com/)。
8.联系方式
招标人:红安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红安县城南大道75号
联系人:罗先生
电 话:0713-5242326
招标代理:湖北华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7号
邮政编码:430051
联 系 人:王女士
电 话:027-84879953
电子邮件:508507847@qq.com
监管部门:红安县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
地 址:红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红安县上店春晓红安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三楼)。
电 话: 0713-5246156
2019年6月10日
附件1:附 录
附录1-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项 目 |
要 求 |
备 注 |
|
资 质 |
JL-1 |
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证书。 |
|
附录1-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备 注 |
|
业 绩 |
JL-1 |
投标人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累计里程不少于20公里的二级及以上公路路基工程的施工监理任务 |
|
备注:近5年,指项目的交工验收时间在2014年6月1日之后。
附录1-3 A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序号 |
监理岗位 |
资 格 要 求 |
数 量 |
备 注 |
|
1 |
总监理工程师 |
JL-1 |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1项二级及以上公路施工监理负责人。 |
1 |
|
附录1-3 B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序号 |
监理岗位 |
资 格 要 求 |
数 量 |
备 注 |
1 |
路基专业监理工程师 |
从事类似监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1 |
|
2 |
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 |
从事类似监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1 |
|
3 |
试验检测专业监理工程师 |
持有试验检测师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1 |
|
4 |
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 |
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交通建设安全监理培训合格证书,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
1 |
|
5 |
合约、计量和计划专业监理工程师 |
具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负责类似工程的计量及合同工作3年以上。 |
1 |
|
6 |
试验员 |
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经过试验检测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同时从事试验检测工作2年以上。 |
2 |
|
7 |
监理员 |
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经过专业技术培训或监理业务培训并且考试合格,同时从事类似监理工作2年以上。 |
4 |
|
附录1-4 资格审查条件(设备最低要求)
序号 |
设备名称 |
单位 |
数量 |
|
一、试验、检测仪器 |
|
|
1 |
1000KN万能材料试验机 |
台 |
1 |
2 |
2000KN压力机 |
台 |
1 |
3 |
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检测设备 |
套 |
1 |
4 |
土工试验设备 |
套 |
1 |
5 |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设备 |
套 |
1 |
6 |
压实度检测设备 |
台 |
1 |
7 |
全站仪 |
套 |
1 |
8 |
水准仪 |
套 |
1 |
|
二、办公生活设施 |
|
|
1 |
监理会议室 |
m2 |
30 |
2 |
监理试验室 |
m2 |
50 |
3 |
监理办公用房 |
m2 |
150 |
4 |
电话机传真机 |
台 |
1 |
5 |
打印机 |
台 |
1 |
6 |
数码相机 |
台 |
2 |
|
三、交通设施 |
|
|
1 |
汽车 |
辆 |
2 |
附录1-5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备注 |
财务能力 |
1.投标人须提供2015、2016、2017年财务报表; 2.投标人2015、2016、2017年年平均营业额不少于300万元; 3.投标人在上一年度的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不小于1。 |
|
附录1-6 资格审查条件(诉讼和履约)
序号 |
信誉要求 |
1 |
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状态; |
2 |
投标人没有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3 |
1,投标人未被交通运输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明令禁止参与投标并且目前未处于处罚期内, 2,依据《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列入“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黑名单”且处于公告期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3投标人须在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平台(http://www.hbcxpt.cn/crsList.shtml?refresh=1)作出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事前信用承诺(提供网页截图); |
4 |
一、按照《省信用办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鄂信用办[2018]34号)文件的规定,参与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企业,须提供《信用承诺书》(见投标文件格式),并如实报告企业信用状况(见投标文件格式)。 二、依法禁止下列企业参与湖北省公路水运工程招投标活动: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总监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四)其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为黑名单,且按联合惩戒要求禁止参与招投标的。 |
附件2: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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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以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时间较前的投标人优先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文件规定的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7)同一授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己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6)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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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财务、设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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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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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_35___分 主要人员:__35__分 监理设施和设备:_5__分 业绩:_10___分 履约信誉:__5__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讦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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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 2 位小数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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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
技术建议书 |
__35_分 |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
_25__分 |
①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较可行,具有较强针对性,能满足现场施工监理要求,得15~20分; ②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科学合理,针对性强,保障有力,得20~25分。 |
|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
__5_分 |
① 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较全面,得3~4分; ② 对本项目重点、难点分析透彻,把握准确,具有较强针对性,得4~5分。 |
||||
对本工程的建议 |
_5__分 |
① 对本项目的建议可行,得3~4分; ② 对本项目的建议分析全面,可操作性强,得4~5分。 |
||||
2.2.4(2) |
主要人员 |
__35_分 |
主要人员 |
__35_分 |
①监理人员及机构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满足资格审查人员要求,机构设置较合理的,得21分; ②总监理工程师每增加1项类似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负责人业绩加3.5分,最多加14分。 (类似公路工程:指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 |
|
2.2.4(3) |
评标价 |
_10__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 当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__0.5__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4 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F1— 投标人财务得分; F — 财务得分所占的百分比权重,F=10 。 D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D — 评标基准价。 若D1≥D,则E=0.5 ;若D1<D,则E= 0.4 。 评标价得分最低为0分。 |
|||
2.2.4(4) |
其他因素 |
监理设施和设备 |
_5__分 |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得5分。 |
||
业绩 |
10___分 |
①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得6分; ②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投标人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累计里程业绩每增加10公里加1分,最多加4分。 |
||||
履约信誉 |
__5_分 |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得3分 近三年获得过省级、部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加2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日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项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山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南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